专利申请的复审

2022-04-02 17:21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则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修改文件或证据。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复审请求被受理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应当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转交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称为前置审查。专利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期间,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饿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人可陈述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专利局原驳回决定。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专利局原驳回决定,申请转回专利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委员会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